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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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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上传女子裸照至色情网站犯何罪?

最新案例:

广西柳州市警方2日通报,来宾市籍男子韦某沉溺于国外色情网站,用手机拍摄了多名女子的裸体照片上传至网上,引起网友的转载和评论,影响极坏。警方2日对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韦某依法刑事拘留。

2月1日,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两名女子的多张户外裸体不雅照片,网友称照片的拍摄地疑为柳州。不雅照片引起了网友的转载和评论,影响极坏。柳州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了柳东公安分局等单位和相关部门对此进行查处。经连夜工作,警方确认发布照片的人为34岁的男子韦某,是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人,广西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警方随后将韦某抓获,缴获其作案手机一台、电脑两台。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韦某向警方交代,其于2015年11月中旬开始,登陆上一家国外的色情网站,并从2015年11月中旬至今,在广西南宁、桂林、柳州等地10余次用手机拍摄多名女子的裸体照片100多张,仅在脸部打上马赛克后用电脑上传至该网站,其目的为寻求刺激和炫耀。

警方审查确认,犯罪嫌疑人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目前,韦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解说:

1、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是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如通过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的图书、报纸、刊物、画册、图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载有淫秽内容的文化娱乐品和其他淫秽物品等,如果传播淫秽物品,并具有多次、向较多的人传播,或者造成较恶劣影响等严重情节的,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更重的刑罚。

2、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处罚,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现在社会上互联网高速发展,很多传播淫秽物品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一条第一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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