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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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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在毒品犯罪当中,具体包括了很多罪名,常见的如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等等。针对这些犯罪,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如果有特殊情节的话,则会从重处罚。那到底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

  2、累犯(刑法第65条);

  3、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

  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

  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

  二、有何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7、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9、预备犯(刑法第22条)。

  10、从犯(刑法第27条)。

  1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1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1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相信大家在看完了上文之后已经知道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哪些了吧。其实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也是会对毒品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这方面的内容,小编也一并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要是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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