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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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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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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犯罪

医疗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医疗事故罪,就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引起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十分严格,首先要求犯罪的主体是正规的医务人员,其次要求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而这种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

  一、医疗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可以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要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要求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就是发生了责任事故,其认定标准比较严格。在医疗行业中,大部分医疗事故是因技术失误导致的,因此大多医疗事故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二)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罪

  两者都是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都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都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不同在于医疗事故罪造成了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而医疗过错尚未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这么严重的结果,即使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只能作为一般医疗事故处理,而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医疗事故罪是因医务人员不负责任,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而医疗意外出现上述后果则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如病人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所引起的。

  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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