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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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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情节严重者,可能将触犯非法行医罪,接受刑罚。究竟怎样才构成非法行医罪呢?以下主要为您分析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
1、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行医罪中的故意是行为上的故意而不是对结果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未获得行医执业资格证,仍然从事行医活动。但行为人造成的后果,有可能是间接过意也有可能是过失。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行医罪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
2、首先必须要有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大多数人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些医术的常识,就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就号称自己的气功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医疗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专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的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作,但其在进行医疗活动或者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利用非法行医手段推销产品。
3、根据法条,非法行医必须要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才构成非法行医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定罪和“严重后果”的情况作了解释,本法条可以参照该解释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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