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1-2226680
130-7779-7853

律师介绍

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死刑案件

执行死刑的程序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执行死刑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找法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 7 日内交付执行。超过 7 日没有执行 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 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 3 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 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④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 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 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 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 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 18 岁的;

  (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4)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正在怀孕的。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⑤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⑥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