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1-2226680
130-7779-7853

律师介绍

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死刑案件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如何处理?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分别怎样执行?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这两个有关死刑的法律问题。

  1、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分别怎样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虽然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但由于犯罪性质不同、刑种不同、刑期不同、犯罪人是否成年等不同,以上刑罚在执行方式、执行场所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死刑,或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