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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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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经济犯罪移送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了很多种犯罪形式,经济犯罪就是其中的一种。把经济犯罪细分下来,为广大群众所熟知的莫过于贪污贿赂,这些经济犯罪扰乱了市场,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一经发现,必将严厉惩处。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经常要移送,那么,经济犯罪移送的方式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案件线索移送。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线索移送,是人民法院对民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线索,然后将相关线索移送。

  ①人民法院所移送的仅仅是线索或相关材料,

  ②移送的与民商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线索,

  ③移送的线索或材料的对象是公安、检察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自己,

  ④移送线索的目的是要查处相关经济犯罪。

  二、全案移送。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条是指民商案件在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该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不是经济纠纷,而且该事实涉及经济犯罪。适用本条的要件,

  ①必须先认定是民商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该纠纷不是民事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②该争议涉嫌经济犯罪;

  ③人民法院将该经济犯罪嫌疑移送;

  ④对已经受理的民事纠纷予以驳回起诉,这是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三、通知移送。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种情况下,

  ①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案件时尚未发现任何经济犯罪嫌疑,

  ②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存在;但这里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案件中有经济犯罪嫌疑还是已经查获经济犯罪嫌疑无法确定;

  ③公安、检察机关要向法院提出移送,并且要提供相关的材料予以证明;这里不能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移送函;

  ④对于公安、检察机关的移送函,人民法院要进行审查,不是有移送函就移送,而且这种审查必须是实质性审查,不能是形式审查。通知移送最典型的就是涉及民间借贷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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