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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志 锐 律师简介: 伍志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广西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司法学院访问学者,在广西警察学院任教22年,2014年被授予法学副教授职称,主编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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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刑事犯罪当中,有的人是主动犯罪,而有的人则是被迫犯罪。那么要是被迫犯罪的话,此时是否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判刑呢?
一、被迫犯罪怎么判刑?
有可能判刑,但一般会减轻、免除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迫犯罪叫胁从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胁从犯如何认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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