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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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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怎么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摘要:近几年,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案件迅速增多,它与一般的抢劫犯罪不同,是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那在实际案件中,该怎么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呢?换句话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介绍。

  一、怎么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

  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就场所特征而言,抢劫行为发生在能够且实际承载多数乘客的、正在运行过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1、本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能够且实际承载多数乘客的大、中型汽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因为,只有在实际承载多数乘客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抢劫犯罪,在客观方面才显现出其同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普遍地侵害或威胁,从而较之单纯抢劫特定个人的行为,具有更大的客观危害性。

  2、在主观方面才能充分反映行为人面对多数乘客仍然决意实施抢劫,亦具有更为严重的主观恶性程度。

  (二)本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是指正在运行过程中的大、中型汽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在运行过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才能既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又危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从而较抢劫罪的基本犯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借此从另一方面强化加重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1、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的始发站、终点站、长途客运的中途留宿过夜站点上登车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时的公共交通工具并非处于正在运行的过程中,抢劫行为并不危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故不宜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但是,对于拦截行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就行为特征来说,抢劫行为是公然实施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构成普遍的侵害或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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