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1-2226680
130-7779-7853

律师介绍

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暴力犯罪

在公共场所打人犯寻衅滋事罪吗

  摘要:在公共场所打人犯寻衅滋事罪吗?《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下面就为您详细分析。

  【案情】

  2014年2月,陆某在劝解刘某和他人打架时被刘某打,便怀恨在心。2014年3月一晚,陆某和朋友在电影院看见刘某,遂和朋友指认刘某并取来刀、棒返回溜电影院,将刘某打伤致轻伤乙级。陆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分歧】

  对陆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为报复而打伤被害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陆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上,陆某是成年人,超过十六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主观方面,陆某打伤刘某,为的是报复刘某,意在造成被害人身体的痛苦,以泄私愤,其犯罪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客观方面,陆某为实施犯罪准备了凶器,同时也实施了对被害人身体的危害行为,产生了被害人身体轻伤的犯罪结果,且伤害结果与被告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客体上,虽然陆某对刘某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但只针对刘某一人,目标很明确,其所实施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并非寻衅滋事罪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

  第二,陆某的行为有别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情形。陆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目的是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伤害的动机则是图谋报复,而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殴打行为主观上是故意,但伤害他人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逞强斗狠、打人取乐、寻求刺激等,刻意伤害的意图并不明显;陆某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刘某,而寻衅滋事一般没有特定的原因,也没有特定对象。

  第三,陆某即使主观上出于寻衅的目的,侵害不特定的对象,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

  综上,对陆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