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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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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将人重伤后弃之路边 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将人重伤后弃之路边

  现年85岁的谢某和老伴退休后一直在河南省通许县城独居,他们生活简单,平日里常在广场健身,偶尔玩牌娱乐。前几年,谢某因患过两次脑血栓,留下了走路不灵活、讲话不清晰的后遗症,拄着拐杖勉强能走百十米。

  8月7日17时许,51岁的王某和几个朋友喝了3斤白酒后,独自沿通许县上海路往北向咸平广场走去。在路西侧的便道上,踉踉跄跄的王某见到一摊老年牌场,本想围观看牌,却听到有人说了句“喝酒的人就没有个成色样儿”。没想到,这句话成了悲剧发生的导火线。

  火冒三丈的王某本想当场教训一下这位素不相识说闲话的谢某,但碍于人多,满肚怨火的王某开动谢某的电动车一路向北驶去。此时,谢某还坐在自己的电动车上。

  还没等到谢某反应过来,车已驶离人群。王某全然不顾一直喊停的谢某,左手拽着欲下车的他,右手加电门疾速行驶。酗酒的王某沿着上海路向北,后转咸平大道往东,又往朱砂镇方向驶去。当日22时许,王某把电动车停在一条乡间路边,开始对谢某施暴,狂煽谢某的脸部并对其拳打脚踢。随后,王某带着谢某沿朱砂镇西环路往北,行至该镇徐屯村时,电动车没了电,谢某被迫下车自己走路,王某推着电动车,两人往冯庄乡方向走去。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将不能言语的谢某连人带车扔在冯庄乡十字路口西北角处,独自逃回县城。

  8月8日8时30分,有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急救车赶到时,医生见到坐在电动车上的谢某神情恍惚,几近昏迷,脸、口鼻及上衣都是凝固的血,面部及脚部肿胀,嘴角有伤,双足赤裸,袜子已磨破。随后,谢某被转至脑外科抢救,昏迷不醒。

  经鉴定,谢某属外力作用致身体损伤,左侧颞叶及左侧脑室出血,并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程度较重,属重伤二级;其腰椎骨折属轻伤二级。另据谢某家人介绍,谢某身上带的150元钱不翼而飞。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嫌疑人致人重伤后将被害人遗弃在路口,属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综上,王某的行为符合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致重伤,是对被害人生命权的严重侵害。

  此外,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本案中,王某对一位耄耋老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不顾路途颠簸拉着被害人四处流窜。被害人年龄已达85岁,在被挟持的整个过程中未吃一口饭,未喝一口水,且嫌疑人在带着被害人流窜时车速较快,其应当知道被害人的身体是否能够适应。在凌晨2时许将已经不能言语的被害人扔在十字路口处,整个过程近10小时之久,嫌疑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重大伤害,仍然不管不顾自己走掉,是一种放任态度,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符合间接故意的情节。

  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两罪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预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罪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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