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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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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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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强奸罪的具体量刑标准

  摘要:强奸罪往往是利用暴力胁迫手段,在对方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那么,我国刑法如何规定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 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具体量刑标准: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 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刖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剧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工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工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关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持凶器或者采用禁锢、虐待等方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5)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强奸女性未成年人的;

  (6)强奸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女性未成年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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