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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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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如何判断

  在过失致人死亡当中判刑用的是什么条件来进行判断,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减低刑法,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加重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被告人属情节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节较轻,是指手段不是特别恶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犯罪后积极采取救治措施或者有其他情节较轻的等。

  1、被告人的手段不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拉砖发生纠纷,被害人先动手用左手掐住被告人的脖子,被告人用右手朝被害人左脸部位打了一拳,被告人的左手拽着被害人的左手,被害人的右手抓着被告人的右手,随后被在砖厂的其他人拉开。可见,双方发生的纠纷的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任何一方受伤(禹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检记录印证了这一点),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仅打了一拳,行为本身危险程度较低,至多造成被害人人体暂时性的疼痛,不可能破坏被害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并不伤及被害人人体的健康。

  2、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

  (1)纠纷是被害人引起的

  2013年5月2日下午,王某给被告人打电话说“快轮到咱们的号了,你两点半以前回来的话咱这个号就能装车。”,被告人到砖厂时,拉砖排号黑板上排号顺序为:……付某—付某某—姜某—赵某某……,下一个就是付某,然后就是被告人,被害人还远未轮到。被告人将车开到站台(砖厂排队装转的地方)北面20米远的地方,刚下车,正准备抽支烟,坐在砖厂办公室门口聊天的被害人就朝被告人吵起来,不让被告人按顺序装转,导致纠纷的发生(见被告人讯问笔录第1次第2页)。按砖厂排号装转的规则,被害人还远未轮到,其仗着自己是砖厂老板冯某的亲外甥(见证人冯某询问笔录第3页),为达到插队装转的目的,故意挑起与被告人的纠纷,后又与付某发生纠纷(见李某某、赵某某证人证言),最终达到了先装转的目的。

  (2)被害人先动手

  被告人与被害人因装转排队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边与被告人争吵边朝被告人走过去,到被告人面前后,被害人先动手用左手掐住被告人的脖子,被害人的主动挑衅行为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被害人为达到插队装转的目的,主动挑衅并先动手,被害人对纠纷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综上,本案完全符合情节较轻的事由,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纵观本案所有证据,被告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全部、如实、没有任何隐瞒地供述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的所有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增加)“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节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刑事案件民事赔偿,不论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还是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仅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即经济损失,而不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殡仪费等非物质损失。

  本案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仅有丧葬费、交通费两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丧葬费为1710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交通费充其量几百元。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000元,因此,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从宽量刑情节。

  四、被告人量刑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被告人量刑计算如下:

  1、鉴于以上分析,被告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虽不属于《实施细则》十五种常见罪名,但参照《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量刑指导原则及意见精神,被告人的量刑起点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没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量刑起点就是基准刑。

  4、被告人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1)鉴于以上分析,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的量刑指导原则、意见精神及《实施细则》三、16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鉴于以上分析,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从宽量刑情节,依照《实施细则》三、19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依照《实施细则》二、2的规定,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调节比例为30%以下。

  (4)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被告人的拟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

  (5)依照《实施细则》二、3、(1)的规定,被告人的宣告刑应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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