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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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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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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抢夺罪定罪与量刑知多少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条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指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八)抢夺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

  6.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7.已经依照本罪第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第3条第2款评价的定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不另行增加刑罚量。

  8.需要说明的问题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较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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