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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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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入户抢劫和一般抢劫如何区分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和一般抢劫该如何区分呢?找法网小编下面为你讲解一则案例去更好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李某伙同他人尾随贾某至其小区车库住处,进入该车库采取暴力手段,劫取钱财后将赃款平分。到案后,李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贾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一审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李某不服,以其不是入户抢劫,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焦点为李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一般抢劫罪还是入户抢劫罪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李某抢劫的地点虽是车库,但该车库是贾某家庭日常生活、居住的场所,并且与外界相对隔离,李某非法进入该车库并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入户抢劫”并无不当。

  三、小编提示:

  抢劫罪因其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从所有人、保管人处抢走公私财物,是侵犯财产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极大、性质最为恶劣的犯罪。国家对此类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同时提醒广大读者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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