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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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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利用POS机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摘要: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利用POS机套现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呢?下文为您举例说明。

  【案例】

  今年8月初,天津东丽警方在日常排查走访中获得线索,位于东丽区丰安路一栋写字楼内,有家信华财富资产有限公司,出入人员复杂,经常在周边散发小额贷款的广告。在调查另一件恶意透支案件时,据嫌疑人供述,曾在信华财富公司内用信用卡套取过现金。两个线索相互印证,信华财富疑点重重,警方决定一路追查。

  民警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经营范围是从事小额信贷业务,法人代表为邢某某,其他手续齐全;随后展开暗访,民警以咨询业务的名义进入该公司,发现公司办公桌上摆放了一台POS机,旁边散落了一些刷卡流水小票,公司员工介绍可以刷信用卡,但对陌生人警惕性极高,不肯透露细节。民警根据流水单上的POS机信息调取了该机的商户信息,显示为天津运铎建筑有限公司,后又调取材料发现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邢某某,注册地址不存在。调取这台POS机刷卡记录,发现每月刷卡数额巨大,而且刷的全是贷记卡,少则两三千,多则数十万。民警初步断定这是一台用来非法套取现金的POS机。

  经进一步掌握线索,民警开展抓捕行动。现场查获POS机33台、银行卡179张、POS机凭条2500余张,及空白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套现宣传材料等。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交代,2014年10月成立信华财富资产有限公司,开始经营非法套现业务,并制作了天津市鼎贸财富资产有限公司等6家并不存在的公司用于对外宣传小额贷款和信用卡套现,并从中收取0。5%—1%的手续费。据初步统计,非法经营数额达1。2亿余元。现涉案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说法】

  公安东丽分局副局长李建满提醒,随着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升级,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必需品,但持卡消费要量力而行,合法使用,不要出借转让信用卡,切勿参与非法套现。信用卡套现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巨大的风险隐患。不仅持卡人信息可能被套现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套现者和情节严重的持卡人,都涉嫌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使用POS机结算,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使用POS机套取银行资金的,违反了POS使用管理规定,危害了银行资金的安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暴露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用卡申领环节、POS机申办环节未做到尽职审查,尤其是银行对于POS机使用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监管。

  信用卡使银行能吸引更多客户,银行从持卡人和商户那里得到信用卡年费、刷卡消费的手续费、信用卡贷款的利息等好处。所以信用卡申办对客户财力资质审核不严,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在客户刷卡套现的时候,未进行有效的应对措施。实体经济下行风险加大的背景下,银行更需从粗放式经营转向精细化管理。与此同时,央行征信系统也需进一步完善,为银行的信用卡风险评估提供制度保障。

  警方建议规范POS机日常管理,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监管。银行在为特约商户办理、开通POS机业务之前,应当要求出具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具的申请人设立情况、经营状况和纳税状况的证明材料。同时,要加强对特约商户涉及信用卡支付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可疑交易信息及时发现、及时识别、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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