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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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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

  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两者之间差别十分明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具体案件的界限划分,却并不那么容易。如一些案件诈骗和窃取行为相互交织,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意见不一致。为了真正把握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不致于被某些具体案件的表面现象而迷惑,必须从理论上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而仿佛"自愿"的将财产交给行为人。可见,诈骗罪与盗窃罪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使用了骗术;

  2.被害人(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即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或迷惑;

  3.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由于被害人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在主观上已经同意处分某项具体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某项财产是被害人意志的反映,尽管这种意志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决定的;

  4.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即被害人有交付财产或同意交付财产的行为。我国台湾"刑法"第339条规定:诈骗是"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行为。

  从上述诈骗罪的特征来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法;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获取财物,而盗窃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可见,是采取骗术获取财产,还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但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果将是否使用骗术作为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唯一标准,对有些案件也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既实施了窃取手段,又实施了欺骗手段。对这种情况,到底是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仅凭是否使用了欺诈手段就难以解决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得到财产,主要是窃取手段获得的,仍应定盗窃而不能定诈骗。如被告人杨××,男,34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87年10月,被告人杨××。窜到漳河乡大竹材,诡称他"有变钱魔术,能叫钱有多少变多少,愿学者可当面传授。"同月18日,村民谭×信以 为真,即拿出150元交给杨,让其为自己变钱,杨接钱后,让谭先拿出几张白纸裁成数十张与10元面额大小相等的纸片,与150元现金放在一起。再用报纸包好,让谭将纸包放在箱子里,并诡称7天后由他来"亲自打开箱子,10元可变为100元"但杨在将白纸片和现金用报纸包好的过程中,乘谭不备之机将现金窃取。3天后,谭觉得可疑,打开箱子看时,发现纸包里只有白纸片,现金不见了,方知受骗上当。杨采取同样的手段共骗取人民币740元。对此案如何定性,有的认为被告人杨××诡称会用魔术交钱,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定诈骗罪。我们认为此案杨XX仍应定盗窃罪。理由是:1.杨××虽然采取了"传授变钱术"的欺骗方法,骗得他人将钱交给杨为其"变"更多的钱,但谭×并没有将钱交付杨带走的意思,杨获取他人财物是在他用报纸包钱过程中,乘人不备,将现金秘密窃取的,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被害人谭××虽是自愿将钱交付杨××,但目的是为了要杨为其变钱,不劳而获,而不是"自愿地"把钱交给杨带,由杨占有。杨所获取财物,是杨秘密窃取的结果,不是谭处分该财物的意思和行为的结果。杨窃取财物是谭所不知的,因而不是骗取财物,而是盗窃财物,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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