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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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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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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涉非法集资案不移送有哪些情形

  为了提高金融纠纷案件司法效率,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尽量缩短金融债权纠纷的审理周期,金融机构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后及时审查,并自立案登记之日起及时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争议不大金融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为了提高金融纠纷案件司法效率,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尽量缩短金融债权纠纷的审理周期,金融机构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后及时审查,并自立案登记之日起及时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同时,各级法院应简化保全手续提高保全效率,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以担保函件的形式提供担保,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应立即执行。

  据介绍,《意见》共计28条,从立案、财产保全、送达、排期开庭、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加快金融债权案件的诉讼进程,提高金融案件审判效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适用最低举证期限,尽快排期开庭审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此外,各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积极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工作指南》的规定,提高金融债权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

  担保财产价值不足清偿可另行诉讼

  在受理担保物权非讼案件时,全省各基层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贯彻落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内容,受理、审查金融机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债权额确定等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供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在综合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该异议是否成立。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债权人对物的担保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可以同时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注意做好两个程序的衔接。”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人放弃保证顺位的,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情形下,对保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待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终结后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仍有求偿权,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在审理出现的一些新类型金融债权案件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的新型业务模式中金融质押贷款纠纷,《意见》对目前各级法院达成共识的程序方面,即金融借款纠纷与质押监管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开起诉、分开审理作出了规定。

  对在实践中,遇到金融机构主张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意见》规定,由各级法院根据合同的约定、案件难易程度、案件工作量以及当地律师收费标准、费用是否实际发生等因素自行综合确定。

  涉非法集资案 三种情形法院不予移送

  近年来,我省频繁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据省公安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省公安机关立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共241起,同比上升91.3%,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均达到历史峰值。

  “该类案件是目前实践中争议最大,各级法院做法不统一但又亟待统一的问题。 ”上述负责人告诉媒体。《意见》对涉及刑事案件移送程序的启动,不予移送、中止情形需具体审查的事项以及如何与公安、检察机关工作沟通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全省各级法院审理金融债权纠纷发现有涉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继续审理、中止审理、移送和驳回起诉的处理。

  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求法院移送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以公函形式提出并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审查并作出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如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移送:(一)金融债权纠纷案件与公安、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二)金融债权纠纷的事实明显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三)要求移送函没有说明事实、理由或事实、理由不成立或没有附必要的材料以致无法审查。

  而公安、检察机关认为金融债权纠纷事实与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且构成犯罪,而人民法院经审查一时难以确认的,可中止诉讼、中止执行,暂不移送。

  《意见》还规定了刑事案件长期不移送审判的处理,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后累计一年仍未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依法恢复诉讼、恢复执行,但所涉刑事案件重大、复杂的除外。

  加强司法调研 提供制度保障

  针对当地政府关注,涉及同一债务人引发的民间集资纠纷和金融债权纠纷等敏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融资纠纷系列诉讼案件,《意见》要求成立专门应对机构,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处理案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省各级法院应健全审判机制,为金融债权处理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各级法院要对新形势下金融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及时研究提出司法对策。对金融债权纠纷出现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沟通,互通情况,协调争议,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意见》中强调,各级法院要加强与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银监局、人民银行的沟通联系,根据法院受理金融案件特点、存在问题,及时发现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预警提示,认真听取各方对法院金融债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弃企出逃、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敏感性或系列诉讼的金融案件,应建立由院领导牵头、审判业务庭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全面掌握债务人资产负债和涉诉基本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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