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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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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是犯罪吗

  恶意透支信用卡是犯罪吗?信用卡是生活中的标准配置,关于信用卡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其中不小心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崔售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界定为“恶意透支”。所以 小编提醒您了解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相关知识,避免不小心犯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属于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量刑标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最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信用卡被列为“情节严重”:

  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片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售卖、片区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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