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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科技发展,骗子也跟上“潮流”,行骗的技术也发展。在互联网的时代,骗子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例数不胜数。如果只是骗点小财就当是买个经验教训了,那么被骗的数额很大就可能涉及犯罪。究竟网络诈骗,多少钱才达到立案标准呢?
我国并没有对网络诈骗单独定一个罪名,网络诈骗这一类型的犯罪属于诈骗罪的范围。所以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就是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标准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一、个人诈骗的立案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如果为以下情形,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也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单位诈骗的立案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10万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已经开始着手诈骗,但是基于某些原因不能得手的,如果情节严重的,也需要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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