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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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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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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涉嫌贩卖毒品,律师为其辩护

  摘要:涉及毒品的犯罪就是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是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其数量的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毒品犯罪的辩护,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案情简述】

  2014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A某作携带一块海洛因疑似物在成都市xxx汽车站搭乘车牌号鲁BD85xx大巴车前往山东省青岛市。当日16时许,该车行至京昆高速出川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当场从其挎包内查获海洛因疑似物一块,净重352。3克,现金2505元。经当场对A某作进行尿检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二、【辩护思路】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2、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某作系受雇于他人的贫民、无业的少数民族系为了赚取运费谋取生计而参与毒品犯罪,不是毒品的所有人、卖家或者卖家,情节相对较轻,不是运输毒品罪打击的重点。

  3、被告人A某作在整个毒品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辅助地位,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A某作犯运输毒品罪主观恶性小,又系偶犯,人身危险性低。

  5、本案中涉案毒品被查获,未扩散到社会上,客观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A某作系初犯,归案后能够积极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有协助侦查机关联系毒品所有人,虽不构成立功,但悔罪表现明显。

  7、恳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系少数民族,当地民族地区情况特殊以及家庭困难、被告人年龄较大等酌定情节,从轻处罚被告人。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A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四、【律师分析】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毒品系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查获,从多项证据显示,被告人运输毒品的嫌疑较大,做无罪辩护成功率低,从量刑方面辩护是比较实际的考虑,且本案中被告人属于少数民族,又不排除系为了生计受雇他人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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