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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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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核心要件是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假若行为人提供自己的住所供他人吸食毒品,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倘若行为人仅仅只是临时取得该场所的使用权或支配权,这是否会构成该罪?下面,我们马上来学习下。

  什么是容留吸毒罪的场所?

  容留吸毒罪的场所,是指犯罪人提供给吸毒者吸毒的场所。该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提供,或者当吸毒者主动前来时行为人被动提供的。同时,这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容留吸毒罪的场所认定

  容留吸毒罪的场所出现在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对于容留吸毒罪的场所认定主要是对容留吸毒罪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容留吸毒罪,那么,容留吸毒罪的行为人为吸毒者提供的地点就是容留吸毒罪的场所,所以该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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