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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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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犯罪

网络诽谤罪的定罪依据

  摘要: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那么网络诽谤罪的定罪依据是什么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网络诽谤罪,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诽谤责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网络服务商、公告板服务商及图片及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报刊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能被起诉,编辑、报刊出版机构也可能被起诉。由于法律规定不同,在有的国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诉。如在我国清未的报律就规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负责。在网际网络上,网络服务商就像印刷商那样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务商就好像编辑和新闻机构。

  那么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际网络服务商(ISP)是否也须负法律责任呢?一般来说是不用的,这就好像在我国的新闻官司中,印刷单位一般不负责任,因为印刷单位只负责印刷技术工作。 对于网络服务商不负诽谤责任这一点,在有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新加坡就有电子交易法。该法令有条文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无须负诽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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