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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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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犯罪

满足什么条件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中止状态?

  摘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满足什么条件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中止状态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是指,必须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犯罪实行阶段放弃转化型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实现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目的后,实施的积极退脏或者恢复原状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中止。

  2、自动性。

  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下去的转化型抢劫活动,其本质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转化型抢劫罪要构成中止,行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犯罪意图,停止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这里所谓自己的意志,其内涵是丰富的,并不是简单的排除所有的客观因素,它包括行为人本人的真诚悔悟,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他人的劝告,惧怕将来罪行暴露受法律的制裁,以及其他不足以阻止犯罪进行的轻微不利因素的影响等等。

  3、彻底性。

  所谓彻底性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论是主观心里上,还是客观行为上都是坚决、彻底的,而不是暂时中断。也就是说,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人是从内心意识到行为的不可为性,在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财产灭失受损的情况下,主动彻底的放弃犯罪意图,而不是因为时机不成熟的暂时放弃,等待时机成熟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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