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1-2226680
130-7779-7853

律师介绍

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其它犯罪

非法拘禁罪详细量刑标准

  摘要: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对于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处罚标准,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详细解答。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详细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多次非法拘禁,或者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