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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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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犯罪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也就是法律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是什么?下文详解: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目的是为了自己狩猎的,又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少量弹药、爆炸物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行李包中私藏少量子弹的,行为人为了自用的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猎枪、爆炸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其他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区分

  本罪与其他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如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如果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上述物品的,则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则构成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则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三、本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界限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两者在客观行为方式及行为对象上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走私武器、弹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对外贸易管制。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其中的买卖、运输、邮寄必须是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上述物品;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姑、携带、邮寄武器、弹药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弹药。

  四、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易于区分,但如果行为人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时,就很容易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相混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选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仅指枪支、弹药。

  (2)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较大,通常有专门的储存地点,因而社会危害性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行为人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通常数量较小,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比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小。

  (4)法定刑不同。正因为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定刑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法定刑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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