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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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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犯罪

利用“伪基站”发广告构成犯罪吗

  利用“伪基站”作广告宣传,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短信广告,不仅干扰了无线电通信的正常秩序,还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对行为人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一、定义简述

  什么是“伪基站”?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伪基站”:是指由发射器、电脑、天线、测频手机等组成的未取得电信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它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并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甚至是冒用银行、通信运营商等官方号码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同时窃取公众手机号码及IM⁃SI号码。

  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明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律师说法

  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多家商店作广告宣传,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短信广告,不仅干扰了无线电通信的正常秩序;还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对此问题,《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作了明确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因此只要行为人非法使用“伪基站”的行为达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标准,就应当依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危害结果有量的要求,如果受垃圾短信影响的人数、通话中断时间达不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则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符合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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