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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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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犯罪

共同犯罪的中止该如何认定

  中止是一种犯罪形态,在共同犯罪中也是可能存在中止的情形的,只是对于共同犯罪而言,其中止的认定是比较麻烦的。大家知道共同犯罪的中止该如何认定吗?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详情。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发生,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

  例: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本案中,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均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例:甲为了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冲进了下水道。

  本案中,甲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为犯罪未遂。

  2、应当具备自愿性。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例:某甲因其邻居某丁曾揭发其犯罪行为,于是对某丁产生杀意,但考虑到自己不便行动,而找来某乙和某丙二人,商定由某甲出资一万元请乙、丙将某丁除掉。于是某乙和某丙携带凶器于某日夜晚跟踪某丁到郊区,在下毒手的时候,某丁苦苦哀求,并提出当场给乙、丙每个人一万元,以请二人放过自己。乙、丙二人在利益诱惑下,遂放弃杀人计划。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中乙丙二人为直接执行犯,对被害人某丁在能够实施杀害的情况下自动放弃属于中止,为财的动机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认定,为自愿放弃;甲实际上属于该共犯行为的组织者,乙、丙的自动放弃对甲而言显然不是其愿意看到的,是意志外的原因。同时,直接执行者乙、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

  例:M与Q二人在堤边散步,偶遇往日同伙前往堤边准备抢劫作案,同伙邀其加入,M、Q先是答应,后同伙中有一人提出堤边只有一个作案对象,参加的人太多则分赃太少,M与Q遂自动提出不参与。其他同伙往前一段路抢劫作案后,重回原地,用摩托车载M与Q二人离开堤边,后M与Q也未参与分赃。

  本案中,M与Q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并为同伙所接受,成立抢劫中止。

  例:甲乙丙丁四人预谋到丙所在的单位行窃,丙带领三人进行了踩点,四人购置了作案工具,商量了具体方案,约定晚上九时在甲家集合。当晚丁在赶往甲家途中因车祸受伤,去了医院。甲、乙、丙三人集合后,丙突然想起当晚值班的是自己要好的同事,建议改天行动,但甲、乙不同意,丙愤然离去。当晚,甲、乙二人潜入丙所在的单位,盗取现金一万余元。

  本案中,甲、乙成立盗窃罪,此点无可非议,丙、丁虽未直接参与盗窃,但其并未有效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因此丙、丁亦成立盗窃罪,且为既遂。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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