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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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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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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

适用死刑的罪名、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适用死刑的罪名、条件和标准是什么?死刑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死刑的基本定义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适用死刑的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27、伪造货币罪

  28、集资诈骗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侵犯财产罪(1个)

  34、抢劫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

  35、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9、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八)贪污贿赂罪(2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九)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三、死刑的适用条件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四、死刑的适用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五、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防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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