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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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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

数罪并罚的期限及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只要内容有那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数罪并罚的期限、特征及原则。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期限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具体规定如下: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数罪并罚的特征

  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四、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综合原则或折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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