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1-2226680
130-7779-7853

律师介绍

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死刑案件

死缓有何要求

  死刑作为刑事处罚中最严重的处罚,死刑有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即是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叫“死缓”。那么什么是死缓呢?下面在下文为大家详细讲解,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死缓?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它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二、死缓的相关知识:

  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死缓要件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二)死缓处理方法------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能永远在监狱中度过)。

  (三)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