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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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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特征

  摘要:挪用公款罪是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之一,那么对于挪用公款罪您又了解多少呢?该罪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呢?下文为您详细解答。帮助您更好的了解该罪。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职务职责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违反法律对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求。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对于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现在一般由主管部门按照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2002年4月28日,为了进一步明确刑法第384条的含义,有力打击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活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解释》。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其中对于“谋取个人利益”,不应当仅仅单指物质利益,也应包括非物质利益在内,比如安排就业、子女升学、工作调动、职级晋升等。

  3、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范围由刑法第93条确定。具体而言,它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案件中,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非法挪用。

  具体说,首先,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次,挪用的本意是私用、移用、占用、借用公 款。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第三,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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