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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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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

  行为犯指只要有行为,即本罪中只要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以及接受他人虚开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犯罪,立案追诉。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行为犯指只要有行为,即本罪中只要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以及接受他人虚开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犯罪,立案追诉。虚开增值税发票在虚开后的用途通常是被用于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也可以是为着其他目的,如只为虚增公司营业额而企业双方约定好“对开”或多方“环开”的,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的;如果是虚开之后又用于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则根据抵扣税款的金额或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金额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本罪量刑上升级的“其他严重情形”“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两种结果加重情形。

  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不是为了抵扣税款和和骗取出口退税,目的仅是为了虚增营业额,双方或多方“对开”或“环开”虚开的,虽然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可以不构成其他结果犯的涉税犯罪,但肯定可以构成本罪。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而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即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主要有两点:一是删除了死刑,将最高刑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删除了原条文第二款:“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条款删除,即不再以国家税款上的损失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主要打击的是虚开行为,其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不须造成实际的偷税、骗税等后果为必要条件,这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犯罪在结果上有数额要求是不同的。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交纳增值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仅对增值的部分征收17%税,购货方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额中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发生实际的经营活动,才产生向国家交纳增值税的问题,也即只有当行为人一方有实际的经营活动,而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的时候,才会出现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但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税款损失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仍然是犯罪结果加重的问题,不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曾有地方法院对国有企业之间为虚增业绩而相互虚开(对开),法院以不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从而未损及国家税收管理为由不予以处罚的刑事案例,该判决无疑是有问题的,大多数地方法院都是判决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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