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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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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交易型受贿中的“市场价格”如何认定

  交易型受贿的行为类型主要是低价买进或者高价卖出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本文就以房屋为例,探讨交易型受贿中“市场价格”的认定。

  一、低价购买新商品房受贿案件中市场价格的认定

  低价购买新商品房受贿案件中的市场价格认定,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这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实体法适用问题,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运用刑法原理确立关于受贿犯罪定罪处罚量化的基点。

  找法网小编认为,在确定国家工作人员低价购买新商品房案件中的市场价格时,应该以房产商确定的最低优惠价格作为所谓的市场价格。首先,根据《意见》的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所以以最低优惠价格确定为市场价格具有法律依据。当然,这里的最低优惠价格必须符合前述最低优惠价格所具有的“事先设定”、“针对不特定人”等特点。其次,现实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房产商所设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并不具有实际意义,最后成交的价格往往相比那个销售价格有一定的折扣或者优惠,以这个价格作为“市场价格”,符合商品房销售的实际操作惯例。

  但是在将最低优惠价格确定为“市场价格”时,同样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我们知道,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同层级的销售人员具有的折扣幅度权限是不一样的,然而不同的优惠权限导致最后的成交价格差别却非常大。比如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如果按照一般销售人员的九五折优惠的话,可以优惠的总价为2.5万元,但是如果是按照总经理可以确实的优惠权限以八五折为例,那么最后可以优惠的总价就为7.5万元。所以这个优惠权限就导致了5万元的差距,这个数额已经达到了受贿罪的标准。认为,这种情况在认定受贿罪的时候应该谨慎,应采取保守的态度,一般不宜定罪,因为这种在一般销售人员权限不够的时候,向上级请示后以一个更为优惠折扣销售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而这个优惠价格又符合“事先设定“、”针对不特定人“等条件,所以其并不违反《意见》关于“最低优惠价格”的解释。

  二、低价购买二手房市场价格的认定

  相较新商品房而言,低价购买二手房的情况没有那么复杂。因为这种情况一般只涉及一个房产,自然不存在什么“最低优惠价格”,只需要国家工作人员交易的价格和实际的市场价格的差异明显即可。

  这里同样涉及到一个问题,如何确定该二手房的市场价格,是以请托人当初购买房产时为“交易时”来衡量市场价格呢,还是以现在国家工作人员购买时为“交易的时间”来衡量?找法网小编认为,应该以现在国家工作人员购买房产的时间为“交易时”。因为众所周知,房产是目前市场上价格波动最大的商品,同样一个房子,可能一两年的时间价格就已经翻倍,如果还是按照以前的价格计算,就极有可能放纵犯罪。所以,直接将该房产以国家工作人员“交易时”的时间点去作市场评估即可。而这个“交易时”可以理解为受贿人实际取得控制房屋时,而不必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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