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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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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如何认定涉及利用情人关系受贿

  涉及利用情人关系的受贿案在实务中如何认定?利用情人关系的受贿案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一起涉及利用情人关系的受贿案中,如何认定这种变相的受贿行为?对此类受贿案件中的情人的具体行为又当如何认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相关案例】【相关案例】

  一个大型国企的副总某甲,因涉嫌收受下属单位90万元财物,被中纪委双规后移送司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发现他有一个情人某乙,该乙曾在一个A公司挂职当顾问,每月收取高额的顾问费,但平时不用去 上班,而A公司与涉案的国企正好有业务往来。

  另外,该情人还开了中介公司,介绍社会上几个公司去做涉案国企的业务,从中赚取中介费,几年下来,挂职的顾问费加上中介费有近3000万 元。于是,检察院就把这位老总情人所得的3000万都加到老总的头上,指控这位老总伙同情妇共同受贿3000多万元,这位老总是受贿主犯,情妇是从犯。

  为这位情人某乙提供辩护的律师认为,某乙在本案中不应成国企老总受贿的共犯,是侦查机关立功心切,想把本案的官员一方涉案金额做大,好说自己办了大案子,从而人为地把她打成受贿的共犯,某乙的行为应该是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某甲收受90万与某乙没有关系,这是其收受其他公司贿赂构成的受贿罪,该90万元后来买了一辆轿车,也是由某甲自己使用。经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发现,这位国企老总某甲与情妇某乙的恋情极为隐蔽,情妇某乙所挂名为顾问的A公司除特定人外上下均不知某乙与某甲的关系,一些通过某乙介绍过来与国企发生业务关系的公司,也不知道某乙与某甲的关系,他们根本不认识某甲,只知道某乙的 能量特别大,能办事,只要与涉案国企相关的业务,找某乙就能办成,所以他们是冲这个给某乙中介服务费的。

  某乙在赚到钱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别墅、车辆,同时也用于在外租用高档公寓供两人幽会之用,某甲只是对其情妇在外开公司,赚钱一事大概知情,但对于具体的商业模式并不了解。某乙辩护律师认为基于这样的案情,某乙与某甲不构成共同受贿,司法机关非得要将两人绑在一起,一是他们有情人关系,二是将某乙的获利 算到某甲的头上,会大大增加某甲的数额,成为一个大案,扩大战果,这么大的干部如果只有几十万元的受贿,似乎不是他们所想要的。如果构成共同受贿,对某乙来说,近3000万元的数额,将会重判。

  【律师说法】

  一、本案的辩护思路

  在本案中,某乙就是某甲的特定关系人,就是上面提到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可以用“特殊关系”、“共同利益”两个关键词来理解特定关系人的概念。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六、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 贿论处。(上面阐述的A公司的顾问费就是这种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是指官员与请托人彼此知晓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这是指官员知道请托人,而请托人只知道关系人的情形)。

  依上述法律规定,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的前提是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谋,再有就是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直接的联络,国家工作人员通 过这样一种直接联络的方式,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时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交由特定关系人,或接受请托人对特定关系人所安排的可物质化好处。

  而结合本案,涉案国企的老总他根本不认识这些与关系人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某乙在介绍为这些企业承揽业务的时候,也从不提某甲,某乙在赚取利润后,是背着某甲自行处分相关款项,如为自己家庭购买别墅、汽车等,这均不符合法律关于共同受贿的规定。

  二、案例中情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国《刑法》388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 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个案件中的情人某乙的行为正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她利用了某甲的影响力,利用自己与某甲的特殊关系,帮助一些民营企业承接国企的项目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胜出,获取了商机和利益,但他们只与某乙直接联系,并不认识某甲。因此,本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先不知道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知道但并不参与分享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其关系密切的人 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无论所得数额有多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最高刑期是15年,而共同受贿罪,就数额3000多万元来说,司法实践中轻则无期,重则死刑。这个案件是以定性不准进行辩护的,法院最后虽然没有将某乙的行为定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在量刑上基本按照利用影响力罪的标准从轻来定的,给其判了6年有期徒刑,并处了500万元罚金。

  三、利用情人关系为自己谋取利益,算不算是性贿赂?

  我国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可理解为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性利益。实践中,有请托人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自己办事,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可俗称为性贿赂,但按目前的刑法,尚不能界定为受贿罪。

  但国家工作人员在色情场嫖宿或者接受其他性服务,由请托人埋单,或者请托人支付费用雇佣卖淫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在此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上收取了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

  此前司法实例已有多起。2007年,浙江省景宁县法院在审理温某受贿案时,就将行贿人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金额,这是该省首例受贿嫖资获 刑案件。温某在被查处时提到:“我没想到自己会因受贿被立案,我只想到过自己迟早会因嫖娼问题被纪检部门查处。”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娼费在内的他人财物3.4万余元,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有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还有2014年,广东梅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审结过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李伟明在任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局长期间,黄某某因有求于李伟明,为其支付在东莞嫖娼、住宿等费用共计10万元,该款被指控为受贿金额之一,这些案例也都是媒体公开报道过的。

  而具体到本案,该两人确实是相互真心喜欢对方,不好只单纯地理解为赤裸裸的肉体交换。但尽管是情人关系,如果某乙为有求某甲的职务之便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送财物,依然可能构成行贿。

  四、利用情人关系的受贿案的罚金数额怎样认定?

  《刑法》并没有关于受贿罪的罚金处罚标准,办案机关正是利用这个立法空缺,看人下菜碟,有时为了达到收缴的目的,公安的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的院长都亲自粉墨登场,通过律师或直接向家属要钱,甚至还会讨价还价。

  现在很多中纪委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被指定在异地审理,如本案就被指定在东北某省。很多外地的司法机关,过于注重在办案中搞“创收”,在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之后,在案件相关的一件或几件基本事实与定性都没搞清楚之前,就想尽一切办法,让犯罪嫌疑人认罪,并给其各种从轻发落的承诺,诱惑犯罪嫌疑人给外面的家人写信,要求家人配合侦查机关全部退赃,而家人呢,在不明白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很纠结于退或不退,怕万一退错了或多退了,正当其家人犹豫的时候,侦查机关往往又给其家人施加压力,家人提出先让律师会见一下,看看是什么情况,侦查机关又以重大贿赂案件为由拒绝,逼着犯罪嫌疑人家属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拿钱出来,我认为这是一种极不地道的办案手法。

  其实对于家属来说,一般是想等案件到法院后,案情基本明朗并自己有能力的情况下,将相关赃款由法院收缴归国库,以此也想让法院在处理被告人 时考虑从轻发落。但由于该款项牵涉到不同司法机关的利益,如在侦查机关全退,利益会由侦查机关所占,法院得不到好处,家属上述希望会落空。

  如果侦查阶段退钱了,等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自然会想再收一笔巨额罚金,在他们看来,上面交办的大案,在当地可能是很难遇到的,这些当事人涉 案数额都不会低,家属经济实力也都可以,可借机收取高额罚金,而此时由于前期已经退赃家属手里可能会没钱了,又想让亲人早点出来检方。

  五、涉贿金额千万以上的刑罚标准

  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 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在实操中自觉运营,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其中第3号案例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生效的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前者认定的是1190余万元,后者认定的是559万元,二人存在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司法 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案发前退出部分赃款,案发后配合追缴涉案全部赃款的情形,但还是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

  说实在,在那个时候,涉案数额1000多万元,司法机关能承诺判15年,这确实是个很有诱惑力的刑期,因为本案涉及指控的事实多起,叠加是 1000多万元,尽管我认为其中会有几起指控不实,但即使去掉,数额也很难降到1000万元以下。但在我的经验看来,1000多万元受贿案件,在没有自 首、立功的前提下,法院很难轻判到15年,我只能把这个情况带给家属,把我的顾虑提出来,让家属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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