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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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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儿童犯罪”:不能刑罚,一放了之?

按照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家庭管教和收容教养往往收效甚微。以刑罚为中心的体制下,未成年人犯罪,要么动用刑罚,要么一放了之,要么“等养肥了养大了,到了14岁再来惩罚”。

美国的少年司法独立于刑法之外,自成体系。少年法庭的审判主要是一种民事行为,法官代表未成年人利益,从改造未成年人的角度决定处置方式。台湾奉行“以教代刑”,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失职家长可能被罚款甚至公告名字。

重庆,10岁的女童李某某将邻居家不满两岁的男童抱走后,后者从25楼坠落。北京,检察官张婷也正面对着另一个“犯下命案”的10岁小女孩。

这个女孩作为一起未成年人蓄意谋杀案件“共犯”,被带到了张婷所在的北京某基层检察院。“其实她应该是‘主犯’,但没满14岁,所以我们只能让家长牵回家。”

在我国,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按照现行刑法,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的人犯有故意杀人等8种严重罪行的,应负刑事责任。

中国青少年犯罪已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11月底刚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

14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怎么处理,成为法律界的一道难题。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

20年前,10岁的英国少年罗伯特在利物浦一间购物中心拐骗并且虐杀了一名两岁的男童,被法院判处8年监禁,并最终加刑到15年,成为英国现代历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同样是10岁的孩子,李某某却能若无其事地回家。不少网友认为这不公平,李某某至少应该受到“某种程度的惩罚”。

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不仅是世界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也是人类的历史传统。我国《周礼·秋官司寇之职》就有对幼弱,老耄,蠢愚的“三赦”制度。

“树在长的过程中,有的长歪了,有的长正了,这是不可避免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对于未成年人,不宜过多适用刑法,而是通过保护和教育的方式预防再次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说,孩子心智尚未成熟,没有能力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因此法律将未成年人视为不(完全)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秦朝时期以身高作为标准,西方早期则以能不能拿起某件武器作为标准。而现代刑事司法的普遍做法是,用年龄来划分。

罗伯特受罚,因为他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0岁,苏格兰仅为8岁。

摔童事件曝光后,就有律师提出,我国应该降低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

“每发生一次恶性事件,都会引起一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说。

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点原来定在16周岁,但1997年,神户一名14岁的学生接连残忍杀害一名11岁男童和一名10岁女童,促使2000年日本国会将刑事责任最低适用年龄从16岁降到14岁。

2002年,北京蓝极速网吧的一场大火夺取了25条生命。涉嫌纵火的两名未成年人中,14岁的宋富被判无期徒刑,而13周岁的张哲则被送至收容教养,3年后恢复自由。事件中,被害者家属和社会各界也曾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在1979年刑法出台之前,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间里,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以1951年政府法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处罚,12岁至14岁未成年人犯杀人、重伤、惯窃等严重的罪行才给予处罚,对14岁以上到18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在酝酿的25年间,对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几易其稿,从12岁到13岁,再到草案第33稿的14周岁。1979年颁布的刑法最终定在了14周岁,并沿用至今。

“这当然有它的弊端。很有可能13岁的人比20岁更成熟。但是没有标准,法律就难以操作。”未成年法学者、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说。

曲新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在大多数刑法学者都不愿意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没有意义”:“这有点像马路上的行车方向,靠右边行还是左边行,一旦定下来就很难变了。”

是否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曾有检察官撰文,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僵化,建议借鉴英美法国家普遍采取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英美法国家和地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主要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少年。

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三段划分。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台湾的分法与大陆有些许不同:14周岁以下,14周岁到18周岁,18周岁以上。

在英格兰,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就可以将他们“看成”已满14岁,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罗伯特否认曾实行谋杀和绑架,但儿童精神病专家维查德认为他与另一个男孩“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法官当庭宣布罗伯特等两人所犯谋杀罪名成立,并称这是一宗“极度邪恶和野蛮的犯罪”。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使得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有了弹性。而法官的标准是,少年的行为是否恶意。罗伯特将男童带离大人身边,搬起石头砸他、踢他,直到将他虐待致死后,把尸体放在铁轨上,以制造事故假象,都显示出了足够的恶意。

不过,姚建龙认为,将李某某和罗伯特放在一起看并不公平,因为在制度构建上,“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可比性。”在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的年龄按“辨别能力规则”划定后,司法机关不承担判断与年龄分界不符的个案是否恶意的责任。在我国,14周岁至16周岁的少年只有触及杀人等8种罪行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一般的犯罪行为则不予追究。

姚建龙还介绍,在英格兰,对于10岁以下,一般不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因为10岁以下的犯罪情况非常少见。“法不管琐碎之事。”

家庭管教和收容教养效果有限

最近几年,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被送回家的“熊孩子”不在少数,即使他们惹下了杀人这样的滔天大罪。

据媒体报道,2013年5月6日,广西河池市12岁少女因为不满同班好友比自己漂亮,将好友杀害并砍下其头­、手臂;2012年4月13日,衡阳县西渡镇12岁男孩用水果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死;2006年12月1日,浙江乐清市11岁女孩用红枣、花生哄住同村3岁女孩后用绳子和胶带纸将她勒死。

对于这些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14周岁以下少年乃至儿童,刑法只规定了一句:“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孩子能够折射出来家庭教育的缺失。”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实验小学副校长张淑琴说,中国父母没有受到家庭教育的培训,也没有一个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对父母和监护人进行约束。作为一位母亲,她自认为不是一个称职的家长,而这样的家长还很多。

现行收容教养制度多年来饱受诟玻李双江之子李某某就曾因殴打他人被收容教养一年,在其涉入众所周知的轮奸案之后,不少人也开始反思收容教养的问题。

此外,工读学校的效果也不理想。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之后,工读学校由公安强制实施改为由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原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读。

南方周末记者致电北京市门头沟工读学校,该校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1999年之后,生源越来越少。从今年开始,学校已经不再招收新生,“10岁的孩子没人教他”,“老师也都要打发到别的学校去了”。

在研究少年司法的学者看来,少年司法旨在保护和教化,而刑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惩戒,只要在刑事法律框架内,14周岁以下少年因不能承担刑责,只能被排除在外。

2013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新刑诉法实施,亮点之一是专门增设一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有关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共青团中央一度认为,学者看到未成年人专章的十一个条文,“会觉得已经给未成年人特别待遇了,应该满足了”。

但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学者们显然并不买账。他们认为,法律起草者根本不懂少年法。“那些只是刑诉法专家,不是少年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说。

2012年4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在主题发言中,姚建龙对当时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评价是,专章十一个条文“基本没有接受现代少年司法的理念”,“没有跳出刑罚中心主义的思路”。

“我们未成年的司法不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就是刑法),都不过是成年人司法的一个少年版而已。”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国际潮流: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

2011年底,张婷所在的未成年人检察室被提升为处级单位,更名为未成年人检察处,编制也增加到11人。但她说,一年多来,未检处的实际工作人员并没有增加:“我们其实一直没有满编。”

而在法院系统,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到现在已过去30年。2010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要求高级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各级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审判庭或合议庭。

不过,虽然都是叫少年法庭,中国与国外的区别巨大。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未成年人法》,成立未成年人法院,将未成年人正式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系统的《未成年人法院法案》。此后,所有的州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

美国的少年司法独立于刑法之外,自成体系。根据《未成年人法院法案》,少年法庭的审判是一种民事行为,庭上检察官不出现,法官代表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起到辩论双方仲裁人的作用。

姚建龙用数字说明了中国与美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差距:中国未成年人的总数在三亿左右,相当于美国总人口数,但少年法庭一年审理的案件不超过十万件,而美国的数字是130多万。2010年,美国的少年法庭一共接到1,368,200个案子,在法庭上判决了428,200个,其中判缓刑的有260,300起。

美国法官在决定处置方式时,也只从改造未成年人出发。在少年法庭,70%左右的未成年人都是以非监禁方式处理,相当于成人法庭的缓刑。

“现代少年司法的最显著特点就是‘以教代刑’。”姚建龙说。对大多数未成年人案件,用福利性干预替代刑罚,刑罚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而现在我们的体制要求执法机关,要么动用刑罚,要么一放了之,要么“等养肥了养大了,到了14岁再来惩罚”。

与大陆同属大陆法系的台湾,1971年制定《少年事件处理法》后几经修订,2002年的新版《少年事件处理法》已跳出刑诉法、刑法、监狱法等部门法,建立包含民事、刑事、行政性质法规的独立少年法体系。

这部法律的适用对象主要是12岁以上18岁未满之人,已超过刑法意义的14岁以上18岁未满之少年犯罪范围。该法在附则中还特别规定,7岁以上未满12岁之人,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者,也由少年法院适用该法处理,这类案件习惯上被称为“儿童犯罪”,但不会有刑罚。

和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台湾奉行“以教代刑”原则,规定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适用。保护处分大体可分为机构性保护处分(拘禁性保护处分)和非机构性保护处分两大类,前者有感化教育,后者则主要以开放式社区为执行载体,比如训诫、保护管束、假日生活辅导等。

家长的责任更有着明确的罚则。在台湾,如果因少年监护人失职导致少年触法,法院将强制监护人对少年8到50小时的亲职教育辅导。若拒绝,将被罚款3000到10000元新台币,经再通知仍然不接受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其接受为止。经连续处罚三次以上者,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姓名还将被公告。

早在1948年,国民政府曾邀请美国法学家庞德来华,帮助中国完善法治,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制定专门的少年法体系。庞德在离开中国的时候留下了一份《中国制定少年法应行注意事项》。他的思路,后来在台湾地区得到继承和延续。

皮艺军坦言,自己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并不乐观。他说,学者们早就“喊都喊累了”,上面还是没有一点反应,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没有想通,不愿意把更多的资源放到保护孩子这儿”。

“孩子们在中国都是每个家庭的中心,但是放到社会层面上却往往就不被重视。”摔童案发生后,佟丽华将这句话贴在了自己博客的醒目位置。姚建龙认为,没有对少年司法的顶层设计,将永远走不出这个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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