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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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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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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杀人案件,如何为其辩护?

  摘要:对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它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其犯罪行为恶劣。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我们更应该有更为清晰缜密的辩护思路,那么下面则以实例加以说明。

  一、【案例简述】—— 张某68刀捅死妻子,检方控诉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Z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平日里张某性格要强,而张某出于对妻子的爱护,常常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2014年1月12日21时许,张某与Z某因生活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Z某连扇了张某十几个耳光,并叫他滚出去。张某情绪激动,先后用木凳、陶瓷杯、酒瓶击打Z某头部,见Z某满脸是血,又想到平日里遭受的家庭暴力,遂起杀人之念。张某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在Z某的胸部、腹部、头部、背部等部位连捅68刀,致其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死者身上共计74处伤口,其中68处为刀具刺伤,系全身重要器官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后张某主动拨打110自首。

  二、【辩护思路】——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辩护律师提出六大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属于**杀人,没有预谋,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案发当日,本是一件小小的生活琐事,Z某却连扇张某十几个耳光,作为男人,张某忍了。但是张某的忍让并没有换来Z某的理解和认可,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对一个男人的尊严进行挑衅和侮辱,不仅扬言要张某滚出去,并将二人的结婚证、张某的学位证扔在地上。在被害人Z某第3次扇被告人张某耳光时,终于点燃了张某心中积怨已久的怒火,悲剧得以发生。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前没有任何的准备活动,纯粹是因为Z某的刺激而失去了理智,属于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同时,从询问笔录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言可知,在平常的家庭纷争中Z某表现强势,曾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让张某下跪或扇其耳光),因此在此不幸事件中Z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二)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的量刑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打电话投案报警,并等待警察的到来,系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律师认为,从被告人犯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打电话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破案侦查,总体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法定减轻的量刑情节。

  (三)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平日里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且犯罪后悔罪态度良好。

  1、从被告人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张某看守所“所友”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张某平日里性格内向,一向以家庭为主,工作上也勤勤恳恳,即使身处看守所,也乐于助人,经常主动去做监室内的值日。

  2、在律师的协助下,被告人所在单位四川x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载明“张某为人正直,工作积极,踏实稳重,心地善良,与同事相处融洽。。。。。。在工作中,张某勤奋刻苦,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业务能力突出,团结同事,吃苦耐劳,是领导的助手,同事的好榜样。张某自进入公司以来,表现一直非常优秀,多次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

  3、律师还注意到,从警方的多次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到,张某在提到妻子往往泪流满面,让人无不动容。

  (四)被告人同被害人的小孩案发时年仅八个月,且被告人的父母年事已高,若张某刑期过重对这个家庭来说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1、律师提出,被告人同被害人的小孩案发时仅仅只有八个月大。悲剧发生之后,孩子永远失去母爱的事实已成定局,若张某长期服刑,则孩子在成年以前还将失去父爱,这对一个孩子的成长是极其不利的。

  2、被告人的父亲是一名小学教师,母亲是一位家庭主妇,两位老人都已经年过六旬,微薄的经济收入难以给孙子的成长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

  3、张某是独生子女,失去儿媳,两位老人已经承受了巨大的痛苦,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若张某长期服刑,那么两位老人的养老问题将困难重重。

  (五)被告人张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面谅解。

  律师注意到,本案的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Z某从恋爱到结婚都一直在外面租房子住,由于兄妹情深,二人于2013年12月才搬回Z某二哥的房内同其一同居住,期间二人同Z某二哥相处和睦,感情不错。

  虽然被害人的双亲已经过世,但是被害人的2个兄长事后已经全面谅解了被告人,因为这次其胞妹的遇害事件也是他们无法预料的,对于事件的本身谁对谁错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当务之急就是希望被告人能够把孩子健康的抚养大,算是对胞妹Z某的一个交代。因此,在律师的协助下,被害人的家属出具了一份“谅解书”,恳请司法机关对张某从轻处罚,希望张某能早日回家抚养孩子、赡养父母,支撑起这个只有鳏寡老幼之家。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亲情犯罪”指导案例的规定

  律师注意到,根据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4号),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考)。

  因此,律师提出,在本案被告人张某属于**杀人,且具有坦白悔过、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又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此,张某的最高邢期应定在死缓之下,一审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能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15年,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协助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并取得了被告人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日常表现的情况说明,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审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成功保命。

  然而,一审过后,原审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量刑畸轻,要求改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了抗诉。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律师在第一时间安慰了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积极应战,坚持以理服人,提出原审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的辩护意见,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随笔】—— 从本案看亲情犯罪中的杀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Z某都是85后,新婚夫妻之间本应和谐相处,相互理解。而张某与Z某的婚姻生活中缺乏正常的沟通途径,发生矛盾以后常常是以Z某动手打张某,或使用冷暴力等非理想的行为,使得张某的不良情绪长期郁积。2014年1月12日的争执,其本质上来讲和之前二人的矛盾解决方式并无区别,但就是这种错误的解决方式,导致了张某的不满情绪瞬间爆发,造成了其行为的失控。所以,律师认为,Z某的扇耳光以及辱骂行为是悲剧发生的导火线,张某在Z某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其**,属于典型的杀人案件。

  纵观新闻,近年来这种“亲情犯罪”案件频繁发生。特别是80后的新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个性要强,婚后往往不懂得谦让,家暴伤人事件难免发生。而此类悲剧的发生,从犯罪心理来看多为杀人,很多都是从平日的受害人变成加害人。如本案中的X某,当家庭发生矛盾时,他大多数时候都选择忍让,从而形成了较大的恶性心理积累,而一旦超过忍耐的底线,平日里的受害人就可能丧失理智,在冲动中实施犯罪,变成加害人。

    五、【律师心得】

  在实践中,特别是审理在亲情犯罪中,“**杀人”往往是量刑的关键点。而通过办理本案,律师也得出了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在办理这类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刑事案件时,要善于从案件的细节入手,从整体上把握二人的情感问题。在开庭前应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包括与其亲朋好友之间进行交流,正确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二)关注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包括在家庭、单位,甚至是在看守所的表现,从整体上向法庭反应犯罪人的综合人格。

  (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内,查找与被告人具有相似情节的判决结果,特别是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往往具有很强的参考性,特别是在量刑方面,如果办理的案件与指导案例中的情节类似,那么指导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是一个很好的参考值。

  (四)要抓住开庭的机会,将被告人的心路历程呈现给合议庭,特别是此类亲情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亲属关系,不存在深仇大恨,被告人的冲动行为往往并不是悲剧发生的唯一原因,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以上这些内容,最好能够在庭审阶段由被告人进行自白,给合议庭最直观的感受。

  (五)夫妻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多沟通多交流,建立正常的解决机构。结合本案来看,张某与Z某本是夫妻,而二人的相处方式出现了极大的问题,发生矛盾后往往是女方将男方打到消气为止,这种不健康的解决方式造成了男方心理上的长期抑郁,终究会达到临界点。所以,从家庭内部来说,双方要多沟通多谈话,而不是回到家后各玩各的互不关心,要从心底里尊重和你同床共枕的那个人;从外部来看,社区要发挥一定的作用,居委会成员应与此类家庭的夫妻之间多沟通,组织相应的亲密活动,从第三者的角度来进行疏通与引导,促进夫妻双方正常的沟通与交流。

  总的来说,在办理此类亲情犯罪案件时,一定要从人的本性出发,相信人之初,性本善,没有人会莫名对自己的枕边人狠下杀手。此类悲剧的发生,双方往往都有难以表达的痛苦,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在悲剧发生后,尽力阻止另一个悲剧的发生;作为朋友,我们应该从心底里关心被告人,将其家属的问候及时带到,给予其精神支持,此乃人之善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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