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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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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自 杀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导读:故意杀人罪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罪名之一。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一般为他人,那在不一般的情况下行为对象能否是自己,即**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根本没有杀人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不作为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一一进行讨论,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一、自 杀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相约自 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 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自 杀,继而自 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 杀为名,诱骗他人自 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 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 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 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 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 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 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 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 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 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 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 杀,即行为人希望自 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 杀者自己动手自 杀自己,即借助自 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自 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 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 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 杀中,自 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 杀,由于自 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不作为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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