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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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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幼 女产男婴,男子被判强奸罪

  摘要:在下面的案例中,洪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 女发生性关系,被法院判处强奸罪。在刑法的规定里,无论幼 女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只要是与幼 女(非从事性 交易)发生性关系,即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那么,下面就为您详细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母亲郑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洪某趁郑某外出工作期间,多次强迫与郑某的女儿,12周岁的小欣发生性关系。致使小欣怀孕并于第二年一月产下一男婴。鉴定结果表明,洪某是小欣所生婴儿的生物学父亲。据此,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 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 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 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 奸的,这里所说的“轮 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 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 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洪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 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小欣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均构成强奸罪。由于其强奸的是幼 女应该在成立强奸罪的前提下从重处罚,法院的判决是得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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