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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摘要:下面是一起关于未成年人参与抢劫的真实案例下面就为您介绍具体的案情与律师为其辩护的过程,以及法院最后做出的判决。
该案的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X、胡XX、田XX伙同张X(另案处理)经预谋实施抢劫。由杨X、胡XX、田XX、张X挡乘摩的司机郭XX的摩托车,当行至雁塔区XX村后,四人对郭XX进行威胁,抢去其现金人民币200元,诺基亚1110型手机一部及红色跨骑式豪天125型摩托车一辆,核定以上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876元。后田XX将摩托车销赃,得赃款500元已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胡XX、郭X、杨X、范XX、田XX目无国法,结伙以暴力手段多次进行抢劫他人财物,且致二人受伤。其中……田XX参与抢劫一次,抢劫数额为人民币18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枪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田XX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田X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强调自己在本案的抢劫案件中作用很小,没有实施威胁和**行为。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田X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田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杨X、胡XX、郭X、杨X、范XX、田XX所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田X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田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田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田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田X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
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田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田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田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8年11月25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田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评析:
本案被告人田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又具有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田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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