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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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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安乐死是故意杀人吗?

  摘要:安乐死一直是引起社会各界颇多争议的话题,很多人认为安乐死的行为是在取得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下而结束患者生命的。虽然安乐死提前结束了患者的生命,但也减轻了病患及其家属的痛苦,因此安乐死的行为不算违法。那么安乐死究竟算不算故意杀人呢?如果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那应该怎么处罚呢?

  一、安乐死是故意杀人吗?

  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消极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实践中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主要有的三种情况:

  (一)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即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因此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这种积极的安乐死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就目前来说,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公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应该怎么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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