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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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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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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故意杀人罪的其他行为

  故意杀人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可以使用工具也可以不使用工具。下面对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及自杀相关联行为的定性进行解读。

  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对象

  必须是具有生命的人,不包括本人。

  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母体腹中的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对胎儿的伤害、杀害行为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可以使用工具也可以不使用工具。

  (三)自杀相关联行为的定性:

  1、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故意杀人罪;消极的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2、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欺骗他人自杀。

  3、帮助自杀。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

  (1)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例如提供针剂、药物或者其它自杀工具,而自杀行为是他人本人实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帮助行为与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2)对自杀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定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受托杀人,尽管对自杀者来说这是一种自杀,但对于帮助者来说这是一种杀人,因而是帮助自杀与杀人的想象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自杀者的承诺,也不能成为杀人者免责的事由,对此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4、相约自杀。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需要区分情况处理:

  (1)双方均死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2)双方各自自杀,一方死亡,未死的一方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一方将他方杀人,但自己没死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5、易考的关于故意杀人相关的罪数问题

  (1)将故意杀人行为作为结果加重犯,仅定原罪一罪。例如,抢劫罪。

  (2)转化犯。即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中,杀害被害人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3)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行为人在抗税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可视为想象竞合犯,以重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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