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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摘要:如今ATM自动取款机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ATM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患。很多人取钱后忘了取回银行卡,很容易给贪心人留下空子。那么,下面就为您详细分析一则案例。
贪心男顺走1.3万被刑拘
5月24日,桃江县桃花江镇肖女士在ATM机上取钱时一时大意,忘记取回银行卡,被随后前来取钱的男子璩某取走13000元钱。5月27日,璩某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5月24日下午,桃江县公安局接到市民肖女士报警,称其中午在桃花江镇资江路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忘记将自己的银行卡取出,随后被人取走13000元。接警后,刑侦大队民警通过调取视频,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璩某。27日凌晨,民警将正在上网玩游戏的璩某抓获。
原来,5月24日中午12时许,璩某到桃花江镇资江路建设银行取款时,发现取款机上有张银行卡,璩某查询卡内余额,发现还有2万多元,便向他自己的账户内转入1.3万元,然后弃卡离去,随后将这1.3万元“横财”挥霍一空。
冒用他人信用卡涉嫌犯罪
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捡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2、冒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3、发现他人将信用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不退卡,继续进行取款或者转账。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进行消费和转账。
5、冒用他人非法转手的信用卡。
6、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在顾客用信用卡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璩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13000元现金挥霍一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96条第(三)款规定,已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捡到他人银行卡或其他财物,应主动上交银行或公安机关。见财起意,不仅是失德行为,更触犯刑法。另外,大家在使用ATM机时,操作完毕后一定要记得取走银行卡,妥善保管自身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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