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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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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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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犯罪

诬告陷害罪有什么认定标准?

  摘要: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那么该罪有什么样的认定标准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区分它们的关键是,前者明知自己告发的是捏造的犯罪事实,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后者认为自己告发的是真实犯罪事实,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要判明这一点,就必须查明行为人告发的背景、原因、告发的事实来源、告发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2、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滂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前者是对人身权利的犯罪,后者是对名誉的犯罪。它们在构成要件上的主要区别是:

  (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则构成诽谤罪。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旨在破坏他人名誉。

  3、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但前者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法益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二者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是:

  (1)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2)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4)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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