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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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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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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罚适用

  摘要: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肩负着环境监督管理的庄严使命,如果监管不严,玩忽职守,将手中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交易,危害是十分严重的,那将对当代及子孙后代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应以严惩。

 1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罚适用

  1995年10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73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00年4月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5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5条、1996年5月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1996年10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62条、1999年12月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4条,对有关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有类似的规定。

  高检解释[1999]环境监管失职案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2.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不足及完善

  环境监管失职罪针对的只是重大污染事故,适用范围太窄。应该凡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严重后果发生的,就是环境监管失职行为。如环境影响评价部门不认真评估、预测、调研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发生的损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护林员、林业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大规模的盗伐、滥伐林木没有及时制止或报告、或者对盗伐、滥伐林木没有发现,严重不负责,造成林木损失的;发现森林大火没有及时报告或组织扑灭造成森林重大损失,或监守自盗的;渔政、海洋监督部门对破坏江河、海洋水产资源、污染江海不加制止的;草原管理部门对大规模破坏草原行为不加制止和报告,听之任之的,这些都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论处。对进口固体废物的审批单位和个人,不按国家标准审批进口废物,造成洋垃圾涌入国内污染环境的,也应按环境监管失职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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