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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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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责任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确立之日起便一直争议不断,甚至很多人对该罪存在的必要性产生了质疑,特别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小编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展开下文。

  一、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共同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被告人负有全面的证明责任,也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罪的证明责任由检察人员承担,被告人承担的只是提出证据的责任,本质上是行使抗辩权。

  二、小编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不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首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如前所述,修改后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检察机关证明行为人构成该罪,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其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这就等于检察机关对所主张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做出了证明,事实上已经承担了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责任。

  其次,这是由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所决定。行为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是否承担证明责任,关键在于行为人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这一行为的性质。辩护权和证明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辩护权可以放弃,而司法机关不能从行为人放弃辩护权这一行为推断出行为人有罪的结论。举证责任则必须履行,否则,司法机关可以据此作出不利于行为人的裁判。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行为人可以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也可以不说明,而司法机关不能直接以行为人不说明财产来源为据认定行为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机关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能依据经过司法机关查明的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的总数与行为人所有合法收入及已查明的犯罪行为所得相减是否差额巨大的结果。而被告人财产或支出与被告人合法收入的情况,属于司法机关的证明范围。

  再次,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客观要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如果坚持要求被告人提出证据证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否则便作出有罪判决,实际上仍是要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是和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也与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相左。虽然一些学者指出,举证责任倒置在现代法治国家仍有存在价值,并且在一些西方国家也有个别实例。但应当看到,各国立法对此态度十分审慎,范围仅限于危及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等取证难度极大的犯罪,且仍停留在理论探讨的层面。如美国自9·11事件后开始的对限制沉默权的探讨,主张要重新考虑是否给予恐怖嫌犯以“米兰达”特权。而从西方极个别规定有法律推定的司法实例来看,无论是从推定犯罪的对象及性质,还是从立法方式来看,与主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推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观点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如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占有最近盗窃之物的人,如不能给予合理解释,就被推定为盗窃犯。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通过改变犯罪构成成立一个控诉方比较易于证明的新罪来减轻控诉方责任,而国外司法实践则是通过推定,以已有的罪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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