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1-2226680
130-7779-7853

律师介绍

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职务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内容及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下面给你介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内容及特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从刑法条文的内容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犯罪行为。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

  1、必须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的财产金额、或所有财产和所支出的金额的总和明显超过正常合法收入,并且数额差距巨大;

  2、司法机关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查出差额部分财产的真实来源;

  3、行为人自己不能说明或不愿说明差额部分财产的真实来源;

  (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应参照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所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

  上述四个方面既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构成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上面四个要件,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