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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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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一、追诉时效从非法所得发生时起算不合理

  有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犯罪发生之日为非法所得发生之日,而不是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之时,其追诉期限自应从非法所得发生时起计算,超过追诉时效的,就不得再追诉。然而,在非法所得发生之日远不足以确定可否说明合法来源,明显不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怎么能认定追诉时效从此时起算?按此观点,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40岁时非法获得巨额财产,之后未再有犯罪行为,51岁时被调查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则无论此时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超过了追诉时效,显然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往往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非法所得发生之日往往有多个,一般也难以具体到哪一日,很难认定哪一日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之日——事实上也无此必要。人们通常不把此罪当作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可见,这种观点明显遗漏了法条规定的要件,既不合理也欠缺可操作性,还错误地认定了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殊不可取。

  二、把追诉时效当作办案期限是错误的

  有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因为拥有巨额财产而受罚,而是因违背说明义务而受罚。该罪追诉期限从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时起算。行为人被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通常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行政处理程序,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可能性,也即该罪的追诉时效应从行为人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行政处理程序而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起算。其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刑法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公诉机关,将“说明财产来源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人,回应了该罪的特殊性,是非常合适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证明或者说明其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而推定来源非法——这种推定是高度盖然性的、合理成立的,而不是小概率的,从而予以追究。如果其能够证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性或者作合理说明,则司法机关不会立案,或者从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中扣除这部分财产。如果其说明了非法来源,则可能涉及贪污受贿等更重的罪名,故“不能说明”通常表现为拒绝说明,也不能排除其他情况,例如只知道不是合法所得但确实遗忘了其来源而不能说明。如果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能说明”,一般是拒绝说明或者确实遗忘了具体的非法来源,几乎不会在判决宣告前又作出合理说明。其二,追诉时效为五年、十年,并不意味着起诉、审判等活动必须在相应期限内完成,而是意味着刑事立案应当在相应期限内作出。在追诉期限内侦查机关立案的,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诉。侦查机关在立案前,往往已经控制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嫌疑人,无法侦破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对于确定可以侦破且在办案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几乎不会发生有关追诉时效的争议。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应从行为人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行政处理程序而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起算”,自相矛盾又毫无意义;这种观点实质上把追诉时效当作办案期限,因而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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